句子:
She asked me if I had loved any girl before and I took the fifth.
误译:
她问我以前有没有爱过别的姑娘,我说我同第五个好了。
正译:
她问我以前有没有爱过别的姑娘,我没有回答。
翻译加油站:
误译前半句没有问题,后半句则是误译者顺着前半句编出来的,为了通顺,还加上了“我说”两个字。可是“第五个”是什么误译却没有点明。从误译来看一定是指“第五个姑娘”。可是原文并没有提到过有哪些或几个姑娘,这里冒出来的“第五个”也就没有了着落。
其实,take the fifth是美国的一条成语。the fifth指的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5条,该修正案主要规定:在刑事案中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后来由此产生了一条成语take the fifth,意为“根据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规定拒绝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原来fifth要大写首字母),多用于法律,如:
William Collins took the Fifth when asked whether he was a member of the Democratic party.
被问及他是否是民主党党员时,威廉·柯林斯以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为庇护拒绝回答。
后来这一说法逐渐在日常英语中普遍使用,意思为“拒绝回答”或“避而不答”。这一习语甚至可用以作为回答本身,如:
“Did you gain some profits in the process?”“I take the fifth。“
“你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好处了吗?”“我不想回答你/这不关你的事。”
由fifth组成的常用英语习语还有:
the fifth column (“第五纵队”,原指西班牙内战中叛军将领莫拉(Mola)指的除了他在马德里城外的四个纵队外,城里还有一个支持他的纵队,作为进攻该市的内应,后来用于泛指“内奸”、“间谍”)
fifth wheel (原指汽车的“备用轮”,现在往往指“多余的人(或物)”、“累赘”), fifth-monarchy-man (“第五王国派信徒”,是17世纪英国清教徒中最激进的一个派别,认为只有在被称为“第五王国”的、以基督为王的千年国度里才能伸张正义,现在也用以指极端的宗教理想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