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一、名词解释
1. 万民法
2. 丁韪良
3. 国际法的编纂
4.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5. 界河:
6. 国际法上的添附
7. 国籍的抵触
8. 条约
9. 联合国专门机构
10.斡旋
二、简答题
1. 国际法否定论
2. 国际法优先说
3. 现代国际责任法的新发展
4.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三、论述题
1. 论国际法的渊源
2. 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3. 试比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4. 论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 比较并评述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案例题
庇护权案(德•拉•托雷案)哥伦比亚诉秘鲁(国际法院,1950年)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次未遂政变,但政变当天即被镇压。秘鲁总统下令取缔组织政变的“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并通缉其领导人德•拉•托雷。托雷在事发三个月后,于1949年1月3日到哥伦比亚驻秘鲁首都利马的大使馆请求避难。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根据1928年的《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的《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准许托雷安全离开秘鲁。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刑事罪犯,无权获得庇扩,更不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的看法,为了明确庇护权的行使问题,两国于1949年特别签订《利马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法院经过审理后,在1950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哥伦比亚认为它有权根据《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协庇护,该条规定:“在使馆.军舰.军营或军用飞机中,对政治犯所给予的庇护,应在惯例.公约或给予庇护的国家的法律承认为一种权利的范围内,或在人道宽容的范围内,受到尊重。”该条还规定,庇护的给予“必须在紧急情况下”。秘鲁未否定哥伦比亚以使馆进行庇护的权利,但认为托雷不是政治犯而是普通犯罪,而且庇护的给予也非“在紧急情况下”。秘鲁未否定哥论比亚以使馆进行庇护的权利,但认为托雷不是政治犯罪而是普通犯罪,而且庇护的给予也非“在紧急情况下”。
哥伦比亚主张自己有权单方面确定托雷的犯罪性质,因为《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至于秘鲁不是该《公约》缔约国的问题,哥伦比亚认为《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的规定是对国际习惯规则的编纂——即使不是普遍或一般国际习惯法,也是拉丁美洲国家间的区域习惯规则——因此对于秘鲁也同样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首先区分了“领域庇护”和“使馆庇护”的概念。对于哥伦比亚“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是区域习惯规则的观点,国际法院未予认可。法院认为:《蒙得维的亚公约》仅有11个国家批准,因此很难说公约的规定有普遍或一般习惯法的效力;即使是在拉美国家之间,在关的庇护实践也是不稳定和前后矛盾的,不能表现为“经接受为法律的”和“前后一致的惯例”; 而且,因为秘鲁一直反对该规则,该规则也不能拘束秘鲁。
虽然法院不支持哥伦比亚有权单方面判断托雷是否政治犯的主张,但法院也不认可秘鲁“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的观点。法院认为,托雷被控犯有参与武装叛知己的罪行,那就是政治犯。至于庇护的给予是否“在紧急情况的绝对必要下”,法院的观点是,托雷是在叛乱后三个月后请求庇护的,这时已不存在简易军事审判的危险,而是处于正常的司法秩序下了,哥伦比亚这时给予庇护,就不是以庇护对抗专横,而是对抗司法了。因此,法院判定哥论比亚的庇护是不正当的。
问题: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包括哪些?
2.国际法院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3.国际法院如何组成?
4.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包括三种型?本案中法院的管辖属于其中的哪一类?
5.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的法源包括哪些?
6.“领域庇护”和“使馆庇护”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7.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法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8.何谓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和特殊(或区域)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