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
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通知(桂考院[2008] 40号),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将在6月21日举行,为做好广西大学考点的考试报名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时间:2008年6月21日上午 9:00~11:20.
2、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时间:2008年6月21日下午15:00~17:20.
本次四、六级考试采用满分为710分的计分方式,不设及格线,成绩报导方式为成绩报告单。
二、报名条件与要求
1、四级报名
(1)正在修读或已经修读完《大学英语(三)》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可报名参加四级考试。
(2)在校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脱产班成教学生可自愿报名参加四级考试。
(3) 已获得CET四级合格证,或者以往CET四级考试取得425分以上成绩(含425分)的学生可以再考,但四、六级不能同时报名。
2、六级报名
(1) 已获得CET四级合格证,或者以往CET四级考试取得425分以上成绩(含425分)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和全日制脱产班成教学生,可以报考CET六级。
(2)在校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可自愿报名参加CET六级考试。
(3)已获得CET六级合格证,或者以往CET六级考试取得425分以上成绩(含425分)的学生可以再考,但四、六级不能同时报名。
3、所有报考者必须按要求报交学号、身份证号和1张一寸彩色近照。
(1)在校本科学生报名的学号、姓名、身份证号和电子照片原则上从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如需补缺的,按教务处的安排进行。
(2)在校硕士研究生报名的学号、姓名、身份证号原则上以研究生处提供的数据名单为准,各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按要求组织核对;第一次报名参加考试的硕士研究生必须交1张一寸彩色近照。
(3)全日制脱产成教学生必须报交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一寸彩色近照。
(4)所有提交的彩色近照,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必须清晰、浅蓝色背景,头部约占7/10.
(5)缺身份证号码和照片者,不发放准考证。
4、报考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全日制脱产成教学生必须在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相关名单之列。
5、所有考生必须签写《诚信考试承诺书》,未填写的不发放准考证。
三、报名办法
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非2007级普通本科学生,采取统一网上报名的方式,登录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点击"活动报名"->"网上报名",认真核对源信息身份证号,并填写正确的身份证号(若源信息身份证号不对,请持身份证到学院教学办更改);根据网上报名后产生的名单,报名的学生以班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学院教学办公室统一交费。
2、符合报考CET四级条件的2007级普通本科学生由大学外语部统一组织报名交费,不进行网上报名;符合报考CET六级条件的2007级普通本科学生登录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3、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硕士研究生,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所属单位研究生办公室统一报名。
4、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全日制脱产成教学生,在4月1日至4月10日内到教务处教务科216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时间
在校普通本科学生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19日-4月6日,交费时间为4月7日-4月10日;2007级普通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报名时间为3月19日至4月3日,逾期不再补报。请各学院务必在4月11日前将学生报考材料和《分类报名统计表》交教务处教务科。
五、报名费用
根据区招生考试院的通知,考试报名费按广西考区统一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收费标准收取,其中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收费为28元/人,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收费为30元/人(桂价费[2005]346号),学生报考费由各学院组织学生按照报名名单收缴。
六、报名材料整理要求
1、请各学院、班主任和学习委员做好报名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各学院要及时准确地将有关事项通知到各班学生。
2、本科学生网上报名时,必须认真核对身份证号及相片;网上报名后不交报名费的视为放弃报名,将没有考试的资格。
3、在校硕士研究生由各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专业年级的学生核对电子报名材料,学院汇总正确的电子报名材料后统一交教务处教务科。
4、《分类报名统计表》严格按四、六级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年级、专业分别列表填报。
5、根据考试组织部门的规定,所有数据一经上报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允许更改,考生如填报有错漏的报考信息的,其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本次考试安排小语种(日语、法语、俄语、德语),小语种考试拟于南宁市、桂林市设一个考点(以往),具体安排根据考生人数确定。请报考小语种的学生携带学生证在4月1日-4月10日内到教务处教务科217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八、根据教育厅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未经教务处审批同意,我校学生不得到外校参加CET考试,否则学校将不承认其考试成绩。
广西大学教务处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