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综述 Protestantism
新教是与东正教、天主教并列的三大基督教派别之一,为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宗教,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各个新宗派的统称,亦译为抗罗宗或更正宗。中国的新教各教会则自称基督教或耶稣教,而不称新教。
15世纪后期,西欧封建制度开始解体,许多新兴民族国家确立了中央集权的王侯统治,神圣罗马帝国和罗马教廷的力量大大削弱。思想文化上,经院主义神学日渐衰落,文艺复兴唤起的理性主义和批评精神在知识分子中迅速传播,产生巨大影响,这一切都为宗教改革创造了条件。新教就是随着一系列宗教改革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新教所代表的抗议原则和精神可追溯到14世纪后期的一些宗教改革先行者,如英国威克里夫派和罗拉德派、波希米亚的胡斯运动和意大利萨伏那洛拉的信徒。16世纪20年代,马丁。路德在德国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席卷全德;在瑞士,加尔文和茨温利的改革活动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了新教的影响;英王亨利八世出于政治原因推行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在克兰麦的协助下,组成具有独特形式的新教教会,以摆脱教皇的管辖。到16世纪中叶,新教的三个主要教派,即马丁。路德创立的路德宗、加尔文创立的归正宗和作为英格兰国教的安立甘宗,都已在欧洲出现。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新教的三个主要宗派在教会组织和崇拜仪式上已基本定型;对教义的表述和阐述,经过长期的争论,也逐渐形成体系。在此之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新教内部又出现了许多派别,教义也有了各种发展和变化。17世纪,英格兰的清教徒运动要求以加尔文主义改革保守的安立甘国教会,结果产生了一些脱离国教的新宗派,如长老会、公理会等。清教徒运动后来由移民传到美洲,使新教在北美发展成为影响最广的教派。同一时期,在德国也出现了以斯彭内尔为代表的虔敬运动,与英国清教徒运动相呼应。
新教虽然有很多派别,但在教义方面有三个共同原则,即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成为祭司和《圣经》具有最高权威,这三大原则和天主教是针锋相对的。首先,新教救法论的核心,主张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基督教认为人都是有罪的,不能自救,唯一的救法是借上帝之子基督将救恩赐给世人,因此拯救的根源来自上帝的恩典,这是基督教各教派都承认的。至于如何得到这种恩典,天主教主张除了信仰外,还要凭借圣事,通过教阶制的神职人员才能将救恩颁赐给信徒。在新教看来,这是把圣事作为上帝和人之间的一种“交易”,不仅违背《圣经》的教训,而且带来许多弊端。新教认为得救的真谛在于相信和接受耶稣基督为主,凭借信心,通过圣灵的工作,使信徒和耶稣成为一体。由于这种神秘的结合,基督的救赎就在信徒身上实现。新教认为行善是应该的,但这是重生得救得表现,而不是一种功德,本身没有使人得救的效能。其次,新教冲淡了神职人员和一般信徒之间的差别,认为既然只凭信心即可得救,那么信徒人人均可成为祭司,,无须神职人员作为神人之间的中介。此外,信徒还可以互相代祷,每个信徒都有在宗教生活中彼此照顾相助的权力和义务,都有传播福音的天职。第三,天主教虽然不否认《圣经》的权威性,但把《圣经》的解释权归于教会,实际上把有关宗教信仰的一切问题的最高权威集中在天主教会和教皇身上。新教则主张惟有《圣经》才是最高权威,每个信徒都可以借圣灵的引导直接从《圣经》领悟上帝的启示和真理。新教一般虽接受最初几次公会议关于三一论和基督论等的教义和有关的信经,也认为教父遗训有指导作用,值得尊重,但认为不能把它们和《圣经》同等看待。当然新教更不受后来天主教历次公会议的决议和教会法规的约束。宗教改革后,新教将《圣经》译为各民族语言,并致力于《圣经》的传播和注释工作。但新教各派对《圣经》的解释却不尽相同。在新教内部,对《圣经》作为最高权威的理解,也长期存在着争论。
新教派别众多,但以三大主流教派为主,即分布于德国大部和北欧诸国,包括丹麦、瑞典、挪威、芬兰等国的路德宗,分布于瑞士、荷兰、苏格兰和德国一部分的归正宗以及分布于英格兰的安立甘宗。全世界新教徒约3.6亿,三分之二集中于欧洲和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