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万物的存在,必定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每一个事物的产生必定有其产生的根源,并非凭空而降。
give somebody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既有疑点,利归某人(被告)
宋朝仁宗即位不久,接到上奏的刑事案件,不知怎样裁决,问手下大臣,吕夷简回答说:“凡奏狱必出于疑(刑事案件上奏,一定是因为有疑点),疑则从轻可也。”仁宗认为有理,所以,在位期间,疑狱一律从轻发落(《厚德录》卷四)。这个“疑狱从轻”原则,和西方法律界give somebody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规例是很相似的。
在西方,法庭假如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有罪,那么,为免制造冤狱,实行宁纵毋枉,被告得判无罪,这叫做givesomebody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直译是“既有疑点,利归某人(被告)”。现在,这句法律用语往往给引用到其他场合,意思是“对人家的怀疑既然未能证实,且往好的一面想”.
例如: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cat killed the canary while we were away.Let's therefore give him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没有证据显示猫儿趁我们不在的时候,搏杀了金丝雀;所以,不宜卤莽断定是牠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