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正误(1分*10题)
1.法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是实现法的社会作用的形式和手段
2.在许多情况下.主体能否实际行使法定权利取决于他是否具备一定的财富、知识和能力等资源。
3.环境保护法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4.法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
5.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在我国.国家机关发出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不一定都是法的渊源。
7.法的适用是任何法律调整具体过程的必经阶段。
8.凡社会生活中现实存在的法律意识都属于该社会的法律上层建筑。
9.法律规范的要求可不通过主体间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就获得实现。
10.授权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相结合.执行着法的静态调整职能。
二、辨析题(4分*5题)
1.法律的作用在于确认并保护现实社会关系.立法者不应当通过立法创造新的社会关系。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中.法律调整将逐步并最终完全取代原先的道德调整。
3.在阶级社会中.法只保护统治阶级的行为自由.而不保护被统治阶级的行为自由.
4.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必然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
5.专门法律原则反映法律调整自身的规律.其内容不受法的社会原则的制约或支配。
三、解释并比较下列概念(10分*3题)
1.法律权利和直接的社会权利
2.绝对确定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3.法的继承和法律移植
四、简答题(10分*2题)
1.简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2.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法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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